在現行制度下,一些制度和程序缺失或不合理,給申請人造成不便,應該 加以完善。以下內容在前畫各章可能有過敘述,但還需要強調一下:
1.在審評過程中、審評專員出具審評結論前,應允許申報單位在符合注冊 申報要求的情況下主動或被動地變更、補充申報資料信息,并提供這種主動或被動變更的渠道(見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的有關內容)。
2.應提示制造商或申請人,申報產品開展的每項實驗/試驗應按規定的時間順序進行,否則視為實驗/試驗無效。
3.應建立機制,對產品滿足正式上市條件之前的各項實驗和試驗所產生的 重大應用風險或不良反應事件進行分析和風險評估,并給出是否終止進行相關的實驗/試驗的建議。在產品出現重大實驗/試驗風險時,給出是否允許申報產品繼續申報的結論意見或終止審查的建議。對無法證明申報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的申報資料給予退審的建議。對申報機構提出的針對技術審評意見的申訴意見進行再評價,并出具結論性建議。
4.對在注冊過程中或注冊后已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產品應建立程序,以便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匯報,申請產品的強制召回或強制部分召回,或者暫停某項試驗等。
5.原則上,產品技術指標復雜的產品應按型號予以批準,技術指標簡單的應按規格予以批準。
6.原則上,應該提供完整器械組成的申報資料,不能缺少需要配合使用的關鍵部件,型號規格應明確。實驗報告應考慮聯機狀態的各種全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如果缺失,是難以保證產品組裝或配合的安全有效性的。 按部件進行申報注冊時,需要提供與其他特定部件或主機聯機狀態的實驗性資料,否則難以評價其安全有效性。批準時應將與之配套的主機的名稱和型號等列出。 在申報主機時,選配件的所有型號、規格都應該列出。選配件既然有使用的可能,就成為產品構成的一部分,其安全性和性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也需要和主機一同聯機檢測和注冊申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注冊證中明確標 明哪些為選配件,并將選配件與系統一起批準注冊(見第三章第四節標題二的 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