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為加強對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的指導,引導和規范第三方機構行為,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第三方機構的基本條件
開展綠色制造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保持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評價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四)近三年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五)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牽頭國家及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定等。
二、第三方評價參考程序
參與綠色制造評價活動的第三方機構應建立規范的評價工作流程,包括:
(一)評價工作受理
第三方機構受理評價工作后,應對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標準要求,對受評價方的符合性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進行評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地方環保、安監網站等渠道對企業進行調查,收集受評價方相關信息,初步復核受評價方相關標準要求的符合性。
確定可行性時應考慮諸如下列因素的可獲得性:
1.受評價方的充分合作;
2.充分的時間和資源;
3.熟悉受評價方所屬領域的評價人員。
當評價活動不可行時,第三方機構應當在與受評價方協商后,推遲評價時間或取消評價。
(二)簽訂評價合同
當確定評價活動可行時,第三方機構應與受評價方簽訂評價合同,在評價合同中應明確評價工作流程、費用、企業配合事項、保密要求等。
評價費用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合理定價,突出評價工作的公益性,不得依靠綠色制造評價工作牟取暴利,不在合同中出現對評價結果做出承諾的相關條款,不將評價費用與申報結果掛鉤。
(三)組成評價組
評價組應由組長及數名組員構成,人數不低于三人。評價組整體應具備覆蓋綠色制造評價需要的各種知識和能力,包括并不限于環保、低碳、節能、安全、質量、循環經濟、可再生能源等。
評價組組長應具備管理體系審核、能源審計、節能量審核、清潔生產審核或綠色制造評價等相關審核或評價組長經驗,主要負責領導評價組實施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計劃、召開會議、實施評價及編制報告等。
評價組成員一般應為第三方機構全職人員,當第三方機構缺少行業工作經驗的人員時,可以邀請外部機構成員以外聘行業專家的身份參與評價。
第三方機構應優先安排具備綠色制造評價經驗或參加過相關培訓的人員開展評價工作。
(四)評價工作時間要求
綠色制造評價的基準人日數為20人日(至少含現場評價12人日)。
實際人日數可根據受評價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時應考慮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現場8人日):
1.受評價方工藝復雜程度;
2.受評價方規模大小;
3.受評價方的廠區數量、分場所位置;
4.相關數據量的大小、策劃的抽樣數量、數據的易統計性。
(五)文件評審
第三方機構接受評價工作后,應根據受評價方基本情況,制定需要收集的文件和證明材料清單。對受評價方所提交文件的齊套性進行檢查,文件不齊套時,通知受評價方重新提交或補充。通過對受評價方提交的齊套資料進行內容評審,第三方機構應識別出后續現場評價的重點。
(六)現場評價
文件評審結束后,評價組應進行現場評價的過程策劃,擬制現場評價計劃及受評價方應在現場評價中準備的材料清單,與受評價方充分溝通,確認受評價方已充分理解評價計劃并能夠提供所有的相關材料后,與受評價方商定現場評價時間。
現場評價的目的是通過走訪生產現場、訪問相關人員、查閱文件和記錄、訪談相關主管部門(必要時),匯總數據等方式對受評價方實際的綠色水平進行評價,并提出受評價方的改進建議。
現場評價可按照召開首次會議介紹評價計劃、收集和驗證信息、召開末次會議介紹評價發現和結論的步驟實施。評價組在現場獲取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能夠滿足評價的要求。對于生產多種產品的受評價方,現場訪問應覆蓋主要產品的生產場所以及重點能耗工序和設備,主要污染治理設備,主要安全和消防設施,危險化學品放置場所等。其他非重要場所(如辦公場所或非主要產品生產場所)的數據收集可采用查閱文件和材料資料的方式獲取。
現場評價實施后,評價組應針對在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疑問以及未獲得的數據或材料等開具澄清要求給受評價方,并要求受評價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澄清或補充提供相關資料與材料。
(七)編制評價報告
完成現場評價工作后,評價組長應牽頭按時完成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
(八)技術評審
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活動進行內部質量管控,由具備能力的非評價組成員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可采取文件審核的形式,對評價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計劃、報告、檢查表等)以及受評價方提供的材料資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訪問評價組成員和受評價企業。
技術評審發現評價材料不能支撐評價結果的情況應開出澄清項給評價組整改。如果有影響評價結果的問題,而評價組不能解決時,技術評審人員應根據問題的性質調整評價結果,嚴重時改變評價結論。
三、綠色制造評價報告的要求
參與綠色制造的第三方機構應規范評價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評價報告內容要求
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評價報告應參考附件1.1-1.3的模板進行編制。使用行業標準進行評價的,第三方機構需根據行業標準的內容,對模板中的第三方評價表進行設計。
申報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評價報告模板以地方要求為準。
評價報告應充分體現第三方機構在現場開展評價的實施過程,全面、真實、準確、系統反映受評價方實際情況和工作亮點。報告內容應詳實細致、語言簡要精煉,針對每一項評價條款的要求,詳細闡述評價的過程和判定受評價方符合情況的充分依據,對評價中的關鍵內容要附上材料文件,對定量指標給出詳細的計算過程和數據出處,做到材料完善、結論判定準確。
報告中不同類型評價活動相關材料舉例:
1.綠色工廠材料類型:環保局公開的企業環境數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碳排放核查報告、環境監測報告,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表,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與庫存表,計量設備、用能設備、污染處理設施臺賬,體系認證證書、社會責任報告,能評、環評批復,建筑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報告等;
2.綠色工業園區材料類型:合法合規自我承諾聲明,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報告,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統計、環保、住建、國土等相關部門統計報表等;
3.綠色供應鏈材料類型:體系認證證書,供應商名錄,供應商管理制度文件,供應商審核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第三方機構應根據評價結果,為申報主體提出下一步改進的有效建議。
(二)評價報告責任要求
評價報告中涉及的所有內容,第三方機構應對真實性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要求受評價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評估確認過程中,對評價報告內容發現疑問的,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向相關部門進行解釋澄清。
如因第三方機構評價報告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受評價方申報的,責任由第三方機構承擔。
四、評價活動的管理要求
綠色制造評價活動應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管理以及受評價方、公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評價活動的高質和高效,包括:
(一)評價材料保存
對綠色制造評價過程中涉及到的重要材料必要時應在獲得受評價方同意后,采用復印、記錄、攝影、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記錄,確保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有效性,并在第三方機構保存三年以上的時間。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
1.首次、末次會議簽到表;
2.評價報告中涉及的證明材料(可只保留關鍵頁);
3.評價組現場評價照片。
(二)保密承諾
為保證受評價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同時滿足評價需要,第三方機構應與受評價方簽署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一旦簽訂,必須嚴格遵守協議,否則受評價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第三方機構責任。
(三)公正性管理
第三方機構不能與所從事的評價活動存在利益沖突。第三方機構應評估自身組織結構、活動、財務,人員,營銷等方面的公正性風險并提出控制措施。
(四)評價人員管理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能力提升計劃,通過多樣形式不斷提高評價技術水平,培養出一批既能深刻理解綠色制造相關標準要求,又熟悉行業綠色發展情況的專業評價人員,做好已評價單位創建成效經驗的總結梳理,通過評價向更多主體傳播先進經驗。
(五)信息上報
參與綠色制造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第三方機構年度工作情況”。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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